佛山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今日起全面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金宝搏bet188手机网址市物业管理企业项目负责人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企业项目负责人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自律,维护物业服务对象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从事物业活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是指受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在项目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或管理处主任作为物业管理项目的责任人。
 
第四条 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佛山市内物业项目负责人登记管理、日常监管和“红黑名单”认定管理日常工作;负责项目负责人培训及继续教育;负责建立辖区内物业项目负责人档案,颁发登记证书。
 
第五条 担任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的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恪守职业道德 ;
(三)具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部门岗位责任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能力;
(四)具有宣传教育、组织各类活动及处理一般矛盾的能力;
(五)具有处理专项业务并能与相关机构协调的能力。
 
第六条 担任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接受过物业管理相关的系统性培训课程;
(二)1年以上物业服务管理从业经历;
(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聘用合同;
(四)符合本办法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并在事后组织相关责任人员总结、学习、分析原因,最后向物业企业和业主汇报。
(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楼宇管理、日常维修、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服务、卫生消毒、车辆管理;负责物业共用设备、设施及相关资料的查验保管工作。
(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工作标准,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加强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沟通与交流,接受业主监督;项目负责人每年度在服务项目显著位置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五)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投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发现业主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马上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小区管理工作。
(七)依法使用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规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
(八)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的禁止行为:
(一)在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有关信息系统提交虚假材料、填写虚假信息或隐瞒相关信息骗取加分或避免扣分。
(二)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当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禁止性行为时,不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不履行职责,违法违规侵害业主(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不及时处理业主投诉的,造成恶劣影响。
(六)不按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移交相关资料。
(七)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共用设施用途。
(八)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九)泄漏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的,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委托人、业主、使用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十)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社区服务和社区学问活动、不开展小区党建工作。
(十一)拒不实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
(十二)违反市、区房地产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定。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负责建立“佛山市数字房地产行业发展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完成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的登记、管理、认定等工作。
第十条 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受物业企业委派担任项目负责人30日内或经行业协会组织系统性培训后30日内,向平台提出登记申请。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信息、性别、学历、政治面貌、从业经历、联系电话、工作职责等信息。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任职发生变化的,本人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本人或所在物业企业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在平台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任职变化和履历变化的,将记载于平台中。
第十二条 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负责对已登记的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统一建立项目负责人名册和人员档案。
第十三条 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负责对已登记的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包括:培训管理、红黑名单管理。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可参加由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或各区行业协会与深圳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进修学院组织的“广东省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培训班”,深圳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进修学院负责颁发《广东省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持有《广东省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执业证书》满一年应每年参加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组织的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培训班,参加继续教育课程,更新常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通过教育考核后,领取《佛山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执业工作牌》,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未持有《广东省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执业证书》的可参加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组织的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培训班,参加教育课程,掌握从业常识,提高业务水平,通过教育考核后,领取《佛山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执业工作牌》,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统一印制颁发的《佛山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执业工作牌》记载人员姓名、照片、监督投诉电话、证件有效期等信息,可在线上查询。
第十八条 《佛山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执业工作牌》在佛山市范围内有效,工作牌获取后设定一年有效期。
第十九条 《佛山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执业工作牌》必须在满一年有效期前30日内到市房协重新换证,换证前须参加市房协组织的年度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培训班,培训合格后方可换发新证。
 
第四章 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对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管理采用红黑名单制。
第二十一条 “红黑名单”制度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组建。
第二十二条 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红黑名单时,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负责对已登记的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通过规定有效途径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发现负责人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应按照《佛山市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予以行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的登记情况以及红黑名单情况将作为协会选拔专家、讲师以及相关推荐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将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的登记情况以及红黑名单情况纳入招聘、录用、委派、人才培养等作为用人参考。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众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的登记情况以及红黑名单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施行和修订,由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出建议,或由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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